一、多次投訴無果。本人是珠海市民,于2012年3月7日在廣東乘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州白云大道北1361號)購置1輛大眾夏朗2.0T標配版7座小汽車(見合同與發(fā)票)。2013年6月22日在珠海華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珠海進口大眾汽車4S店)做汽車保養(yǎng)時,由該公司維修人員告知,本人所購小汽車德國馬牌輪胎存在問題,公司可以代我向廠商索賠。經檢測發(fā)現有兩條輪胎有小問題,一條扎釘,一條損傷輪邊。故只能賠兩條。我不滿意處理結果:因為輪胎出廠就有問題,不管是否有損傷,都是不合格輪胎,公司也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8月底再次投訴,中國大眾總部還是安排珠海4S店回復:公司規(guī)定,結果都是一樣。不服,9月初再投訴,一直沒有回復。 直到10月8日,由珠海4S店通知,原先報送資料已退回,理由是大眾總部公司已重新規(guī)范,發(fā)回重新檢測。10月中詢要求我,將車開回公司重新檢測,由珠海4S店申請。終于11月5日,珠海4S店通知,成功理賠2輪胎已發(fā)到珠海4S店。為了安全起見,本人在11月9日更換了2條德國馬牌輪胎。但對大眾公司極端極不負責任,置消費者利益不顧,本人不服,強烈投訴。主要理由如下: 二、公司有違《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行為。 1、用公司所謂制度,對抗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違法“汽車三包”政策。 如果是合格產品,由于消費者過錯責任,造成產品損壞,不承擔“三包”責任,本人可以接受。 產品不合格,是我的責任嗎。但該產品一出廠就是不合格產品,公司一直采取拖延時間策略,“從發(fā)現問題至公司統一面對消費者公告,用了1年多時間公告”,專門等待消費者出現過錯,且明明清楚輪胎是易耗易損物品,而公司卻“發(fā)生了破裂破損不予理賠”的制度,拒絕賠償,可見“高明”。本人認為, 既然已經給我部分輪胎與其他夏朗車主換了輪胎,證明公司已承認該批車輛輪胎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依據《產品質量法》應無條件更換,不應找借口推卸責任。我認為公司極不負責任,而且違反《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況且,本人車輛仍在合同保修期內,符合汽車“三包”政策。 2、公司無履行知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即使公司該批次輪胎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但由于產品缺陷,一旦發(fā)現問題,理應立即統一發(fā)文所有經銷商,通知消費者(車主)限定時間,到大眾附近的4S店檢測是否存有問題,并以當時檢測數據為標準(因檢測后也可隨時發(fā)生損壞),作為理賠依據,否則責任由消費者自負。而本人從互聯網上獲息,大眾公司在2012年月日至2012年9月12日處理浙江多個車主投訴,并車主全部免費更換。因為輪胎是易耗易損物品,而且車輛每天都有在使用,隨時均可損壞。但公司在浙江省多個消費者投訴理賠后,沒有及理通知夏朗所有車主,而是事隔1年多才作出回應。本人從第1次發(fā)現,到最后第3檢測索賠手續(xù),中間就出現1條輪胎換損壞,如果此期間4條均損壞,公司1條都不用賠,把所有責任都歸責于我,多么堂而皇之的理由。本人認為:公司在浙江省發(fā)現問題沒有及時履行統一告知義務,理應承擔輪胎損耗損壞所有責任。 3、不解之迷,責任誰負。兩條輪胎因為行車不當,縱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