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從買房到現在一直沒有入住。幾年來飽嘗了經濟和精神損失。 案件的過程如下: 05年教師節買的房子,大概11月份拿到鑰匙,隨即裝修。春節前裝修完畢,春節后計劃入住。春節過后正月初去入住時看到樓上正在為安裝地暖刨地面。我打開自家門一看,發現屋頂有很多裂縫。在當時我也不知道屋頂的裂縫是表面的還是通透的。2006年4月把樓上(302室業主)起訴到縣人民法院并委托法院請天津市房管局房屋鑒定中心對該房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結論是:“鑒定范圍內共七塊樓板存在施工質量缺陷。混凝土強度、主筋保護層厚度、樓板厚度和鋼筋分布相關參數,不能滿足原設計要求。同時根據上述樓板裂縫分布情況分析,受擾動所致較明顯,不排除302室在裝修過程中造成的擾動對上述構件被損的影響。”拿到鑒定結果后,我們就去了建委投訴。建委說不管。然后我繼續走法律程序,法院又讓我追加了開發商。為了解決房子的問題當時對法院和開發商表明了態度,退房、換房、修房我都可以接受。但是開發商就是一句話,聽法院的判決。 2007年12月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大略結果如下: 一、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 二、開發商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退還原告購房款,房款數額依實際履行時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做價格執行。 三、開發商于本判決5日內賠償原告房屋裝修損失費59000元的80%,計47200元。房屋鑒定費10400元的80%,計8320元。共計55520元。 四、開發商將房款退還完畢后,原告將購買商品房的合同票據等相關手續退還開發商。 五、被告樓上5日內賠償原告裝修損失的59000元的20%,計11800元。房屋鑒定評估費10400元的20%,計2028元。共計13800元。 開發商對以上判決不服,2007年12月上訴到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8年4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侵權賠償與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兩個法律關系相對獨立,不屬于必要的訴訟。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后果是相互返還為由撤銷了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縣人民法院重審后,2008年12月依被告樓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無充分證據證明;而訴爭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但是原告與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書面約定了合同糾紛中申請仲裁的條款為由駁回起訴的裁定。 我對上述裁定不服,2008年12月上訴到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3月該院依“請求二被告對其房屋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范圍和管轄,原審人民法院應予實體審理為由,做出撤銷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指令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縣人民法院重審后,2009年12月又依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我的起訴。 2009年12月我又上訴到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3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我在本案的訴訟中,同時主張不同民事法律關系項下的侵權賠償與合同違約民事權利,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為由,駁回了我的上訴,維持原判。 縣、市兩級人民法院把我的案件推回了起點。在這期間我也找過建委,多次找開發商,可始終沒有一個出面談,就是一句話,走程序。我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只好找親戚朋友借了4萬余元做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