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報檢企業(又稱“代理報檢單位”),是指獲得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后,接受進出境收、發貨人委托,專業從事為委托人代為辦理報檢等有關檢驗檢疫業務的境內企業。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為外貿業務提供專業服務的代理報檢企業也獲得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代理報檢企業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工作的單位,須在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后,方可在許可的報檢區域內從事指定范圍的代理報檢業務。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未經注冊登記的代理報檢企業的代理報檢業務。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屬于行政許可事項。代理報檢企業應當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未取得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代理報檢業務。去年以來,張家港檢驗檢疫局共對三起代理報檢企業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因此,筆者建議,代理報檢企業切勿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否則,將面臨如下后果:
1.行政處罰、暫停業務乃至撤銷注冊。《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128號令)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代理報檢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其法律責任在第二十七條“代理報檢企業違反規定擾亂報檢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代理報檢業務;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四)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的…”
2.評級降等。《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128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誠信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代理報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具體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與分類管理規范(試行)”執行。代理報檢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分為A、B、C、D四等級。考評分在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考評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B級;考評分在5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為C級;考評分在50分以下的為D級。
代理報檢企業如因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或暫停代理報檢資格將導致其在代理報檢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中面臨降等。具體規定如下:兩年內有兩次以上行政處罰記錄的或本年度因違規被暫停代理報檢資格六個月的,一律評為D級;考評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但年內有行政處罰記錄或暫停代理報檢資格記錄的不得評定為B級。考評分超過70分,但年度內有一次行政處罰記錄的或因違規被暫停代理報檢資格三個月的,一律評定為C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考評分在90分以上,也不得評定為A級:評定期前兩年內有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記錄的;評定期前兩年內有被暫停代理報檢資格記錄的;評定年度內代理報檢業務更改率在5%以上的;評定年度內有其它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的。
3.信譽受損。代理報檢企業如因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或暫停代理報檢資格將導致其信譽受損。《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128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代理報檢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總之,代理報檢企業要珍惜來自不易的代理報檢資格,架好檢驗檢疫與委托人之間的橋梁,切勿貪圖小利,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企業。進出口企業在委托報檢時,應選擇獲得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代理報檢企業,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張愛東 施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