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藥監局在其網站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擬實行6小時內緊急報告制度。
根據這一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違反這一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管理辦法規定:對于12個月內學校或單位食堂發生兩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追究學校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于一個縣級區域6個月之內連續發生3 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時有死亡病例的,對有關負責人員按玩忽職守處理;發生在學校、單位食堂和重大會展活動中的食物中毒,按造成嚴重后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