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6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衛生部、教育部發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與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相比,新版辦法明確,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辦法要求,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辦法指出,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愈后,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辦法強調,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本辦法適用于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將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