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
童大煥
北大教授在北大醫院被三個未取得醫生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的實習生治死,病歷上留下了三位實習醫生的多處獨立簽名。央視以“非法行醫”予以了披露,一時震動全國。旋即,衛生部新聞辦公室發布公告稱:我國刑法對于“非法行醫”的具體界定,不包括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從事臨床實踐活動。
但是在幾起類似事故的法律實踐中,法院雖然都回避了“非法行醫”問題,卻也都無一例外地判處相關醫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比如北大這起案件,當事人家屬一審被判獲賠75萬元。
表面上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一方面病人的健康和安全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實習醫生和試用期醫生迫切需要臨床實踐經驗的積累以便于日后獨立工作。
但是,這并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選擇題!兩全其美的辦法就是試用期和實習醫生可以在有經驗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參與臨床實踐,而由于有經驗執業醫師在具體臨床實踐中的把關,不論是開處方還是手術實踐,實習醫生和試用期醫生的醫術水平都能得到提高,病患的安全和利益也有望得到保障。
根本的問題在于,在眾多的相關實踐中,幾乎發生嚴重醫療事故的,在救治病人的許多環節,并沒有有經驗執業醫師的全程把關,而是由實習醫生或試用期醫生獨立在那兒瞎子摸象!這不是草菅人命又是什么?這本來是一個簡單的職業規范和職業倫理問題,現在卻需要通過非法行醫這樣的法律界定來解決,不能不說是一些醫院職業規范上的巨大悲哀與倒退。
在這方面,我贊成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所言:與江湖游醫相比,公立醫院里的非法行醫現象欺騙性更強,危害更大。
但是,我不贊成周光權教授的另一個觀點,他說:公立醫院的實習醫生如果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并且情節嚴重,可以成為刑法中的非法行醫罪主體。事實上,正規大醫院的“非法行醫”問題,主要責任并不在實習醫生,而在于醫院本身。不論于情于理,如果沒有醫院和醫生的授意,實習醫生是不敢獨立對患者進行臨床手術的。沒有醫院的安排,實習醫生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可能?
這也許正是為什么,雖然法院在相關醫療事故中都判決相關醫院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卻并不判決相關醫生承擔“非法行醫”的刑事責任的原因。因為若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主體顯然應該是醫院或醫院管理者。而醫院顯然又不是刑事責任的適格主體。因此,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話,顯然只有醫院院長。如果只判實習醫生而不判醫院院長,實習醫生就只是替罪羊。
但即使法院對大醫院“非法行醫”的法槌重重落下,也解決不了患者權利得到安全保障的現實難題。在患者病歷都可以被不斷篡改的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相關醫院完全有可能通過補簽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姓名等方式推卸責任,甚至把原本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一并推卸了,只把一個個原本非常嚴重的醫療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變成小事故。除非患者家屬每天監督醫生簽字并且第一時間留下這些證據。當醫患關系到了這樣的一種地步,該又是怎樣的一種悲哀呢?
所以,與其在大醫院是否涉嫌非法行醫的問題上糾纏不清,不如全社會呼喚醫院和醫生職業道德、職業規范和職業倫理的回歸。否則,面對一個個組織和信息嚴密的醫院,患者總是處于被動的任人宰割的弱者地位,不管他生病之前地位有多高,職業有多么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