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人民大學和市一中院聯合舉行了“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理論、實踐與立法研討會”。會上,侵權責任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細化了交通肇事、產品糾紛等各種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還特別規定了醫療機構隱匿醫學文書等三種推定性醫療過錯,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
草案共列出12章、92條法律條款,其中,特別提出了產品責任、機動車肇事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常見侵權糾紛,還首次單獨列出高度危險責任、動物損害責任及物件損害責任等日益多發的民事糾紛。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草案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即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醫學文書和資料、偽造或者銷毀相關醫學文書和資料的,采取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醫務人員具有過錯。這一規定,將極大減輕患者的舉證責任。
一般而言,我國司法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基于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現狀,患者明顯處于弱勢,即使其在醫療機構受到損害,也很難從醫療機構提取相關證據。因此,草案將醫療過錯舉證責任歸之于醫療機構,醫院能夠證明的就可以免除責任,不能證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007年,本市發生了一起因“拒絕簽字”導致的孕婦李麗云死亡的悲劇。針對類似事故,草案也首次做出具體規定,一方面規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即醫務人員必須把手術等情況告知患者或者近親屬,并征得其書面同意。另一方面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醫院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種“兩手準備”的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患者的人身、生命安全。
此外草案還特別列出地鐵交通事故、動物園動物傷人等特殊情形的侵權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