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郭新志 楊蓉 實習記者王迎春
整整18天過去了,黎琳還是一籌莫展,她從未如此忙碌。有空的時候,她忙著翻閱厚厚的法律書籍,沒空的時候,她托人在電腦上搜索信息。這全然不是一個茶葉商的工作內容,“我也沒有想到事情會是這樣。”她說。
一份“奇怪”的文件
黎琳是云南省勐海縣勐阿鎮大葉茶廠的法人代表,她最近所忙碌的一切均由一份工商文件所致。
3月26日,一則新聞報道掀起了一道“普洱茶保質期”的爭論狂潮。包括政府機關、普洱茶生產商、普洱茶研究機構和普洱茶各地銷售商在內的諸多人士都卷入其中。
該報道稱: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工商分局近日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地5家普洱茶經營戶必須標注保質期,并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對“大葉”、“大益”等知名品牌的普洱茶依法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太奇怪了。”黎琳說,幾乎在該報道出來的同時,他們就收到了這份通知書。
“我們的產品完全符合云南省制定的《普洱茶綜合標準》。”黎琳說,在適當的條件下,普洱茶本來就適宜長期保存,“這在地方標準中有明確說明”。
標明保存期就不違法
“首先要明白,普洱茶是飲料,不是工藝品。”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處主任科員、標準化工程師陳文旌說,“任何食品都應有保質期或保存期,普洱茶也不例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指出:食品必須標注保質期或保存期。該通則指出,食品的“保質期”是指:最佳食用期或最短適用日期;食品的“保存期”是指:推薦的最后食用日期。云南省地方標準《普洱茶綜合標準》在《普洱茶加工技術規程》質量管理一節,也對普洱茶的產品標簽有所規定,并給出了4個標注示例。該標準提倡普洱茶生產企業在產品包裝上標明“保存期”,指明“在一定的存貯條件下,普洱茶適宜長期保存”。這意味著若普洱茶產品只要標明了保存期,就符合云南省《普洱茶綜合標準》的要求,是按照法律法規辦事。
陳文旌指出,故宮里珍藏的普洱茶之所以還能喝,而且品質不錯,是因為它有特殊的貯藏環境,現實生活中的貯藏條件很難達到那個標準。
標保存期更可行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保質期必須為一個具體的數據。”黎琳說,她近幾天翻閱了很多法律文件,“武漢市工商部門要求標注具體保質日期是不科學的。國際上的通行慣例是食品必須標生產日期,在食品包裝上提示消費者,請在哪年哪月前使用。”事實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中規定: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預包裝食品可以免標示保質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生物資源開發創新辦公室夏兵說,“如果硬要說保存期或保質期,確實不好說,它不像普洱茶其他的一些理化指標、衛生指標等可以量化。”夏兵說,社會上都普遍承認“普洱茶是可以喝的‘古董’,與其標普洱茶的保質期,不如標‘保存期’。”
《普洱茶綜合標準》制定者之一的云南省農業大學普洱茶學院蔡新教授說:“如果真寫有保質期一年之類的,反而不是普洱茶。有誰要求陳年茅臺和花雕標注保質期呢?況且,保質期為什么不能有‘無限期’呢?”北京普洱茶經銷商京師釅普坊有關負責人表示,普洱茶的營養和口感一般認為還是有一個大致的期限,比如幾十年或者不超過百年等,但是至今沒有嚴格的科學論證究竟多少年為限,而且,超過期限太久,比如一百五十年,并不會使人中毒或者受害,只不過營養和口感不如從前,危害甚小,因此不需要那么迫切的制定出究竟多少年為最終期限,特別是因為不同的原料制作的普洱茶,實際上這個期限并不雷同,很難一刀切。
本報在采訪中了解到,在這種尷尬的情況下,標注“保存期”,并指明存貯條件或許更可行。
“無論怎么樣,希望這場風波盡早結束”黎琳說,她目前和其他幾家企業都在密切關注此事,以商量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