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蕾通訊員韓玲)敖女士在公交車上和一名男乘客發生糾紛,被對方打傷,住了12天的醫院。據敖女士講,讓她深感憤怒的是,事發時車上的司乘人員仍然到站開門將那名男子放走,而沒有采取任何處置措施。為此她將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客運分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1.5萬余元。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敖女士向法院起訴稱,2006年5月31日上午,她乘坐394路公交車,在車上與一名男乘客發生糾紛,以致被該名男乘客毆打。隨后,她向售票員提出“被打壞了,要報警”,但售票員卻表示她不能限制乘客的自由。當車行至紫竹橋南站時,售票員將車門打開,讓那名男乘客下了車。事后敖女士經醫院診斷為腦出血、頸內動脈閉塞,住院治療了12天。
敖女士認為,她和公交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證乘客人身財產不受侵害并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在她遭到毆打時,公交公司有救助和妥善處置的義務。但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員卻讓打她的人逃之夭夭,事后也沒有將她及時送往醫院接受救治。敖女士認為,公交公司違反了合同義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對她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