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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刊接到家住北京市朝陽區“上京·新航線”小區業主投訴,稱該小區物業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在電梯間張貼廣告,業主遭受“視覺污染”。并對廣告收入的流向提出質疑。
據一位張姓業主表示,在電梯里張貼花里胡哨的廣告,破壞了電梯環境,使人看后心情煩躁,有強迫業主觀看之嫌。電梯屬業主公共財產,能否張貼廣告應由業主或是業主代表機構來決定。
[調查]
接到投訴后,本刊即與“上京·新航線”小區物業取得聯系。該小區物業客服人員表示,由于部分業主經常不在小區,征求業主意見的工作難做。另外,電梯廣告收入屬業主,由財務單立賬戶,用于小區的各項活動開支,或經業主大會決定收益如何使用,“連利息也計算在內”。
北京華煒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天遨表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只要不違背法律,電梯如何使用以及能否張貼廣告由業主來決定。
同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處以罰款。
[提示]
作為電梯所有人,業主在享受服務的同時,還負有電梯養護義務,業主維權應當通過合法手段。(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