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萬里行:您認為消費者對“理性維權”的概念應該做一個怎樣的理解?
佟強:消費者很難理解,這種概念某種程度上靠灌輸。消費者在承受利益損失的時候就會把這種利益極大化,他的目的很單一。
這個社會中消費者是大多數,所以大多數人都會站在這樣的立場上,但這樣的立場是不是一個理性的,最理想的立場呢?
不是,一部分消費者是不理性的,會將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將理性放在第二位。商家也是一樣,在關鍵的時刻總是將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法律良心道德放在第二位。所以我們要灌輸給商家和消費者一個誠信的概念,雙方都要誠信。在我看來誠信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不僅僅是誠實和講信用,而是與人為善。在考慮到自己利益的同時要合理地考慮對方的利益。我們認為商家現在這點考慮的很少,因為商家是主導地位。而商家要更多地考慮消費者的利益,承擔自己的責任,也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意味著商家在交易中不能僅僅滿足于和消費者是一個平等地位。比如保險公司制作合同文本時,保險公司是一個利益主體,首先要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但僅僅這樣是不夠的,老百姓一看,這樣的條款我就不買保險了。所以他還必須站在對方的立場上。當這種與人為善的觀念在社會中形成一個趨勢的時候,就比較好了。而這種觀念靠的是灌輸和教育。
這種灌輸和教育有兩方面,一個是正面教育,另一個是處罰式教育。商家賠償消費者是一種處罰式教育,消費者過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也是一種處罰式教育。媒體將這些事例傳播出去,大家就會知道我自己在這種時候給自己一個什么樣的定位是最合理的。
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正反面教育同時作用,經過一個長期商家和消費者間的磨合。可能20年后還會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但對比現在,可能那時要公平得多,就好像我們現在看20年前一樣。這就是進步,解決舊問題,面對新問題。
中國質量萬里行:您認為媒體在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方面應該發揮怎樣的作用?
佟強:像《中國質量萬里行》這樣作為一種旗幟引導人們正確的理念,當別人人云亦云地僅僅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說一些所謂很解氣很情緒化的語言時,《中國質量萬里行》用一種很理性的態度引導人們回歸理性、法律和秩序,就是一種很清醒的態度。
我個人對媒體所造的一些概念并不是很認可,比如說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過錯,司機無過錯但有責任。一些媒體就制造一個很有煽動性的概念:“撞了白撞”。
這樣的一個詞一出來,社會煽動性很大,很多人會無形中接受這樣一個觀點,會將人們引向歧途。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兩年在上述社會輿論的引導下將司機的責任擴大化,但沒過兩年發現不符合實際,又改回來了。這就是媒體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也是新聞追求傳播性和社會責任感的矛盾。
各方都要有社會責任感
中國質量萬里行:您認為政府、商家、媒體、消費者是否都應具有社會責任感,而不是對某一方的片面要求?
佟強:你說的這點我非常同意。現在大家都是在指責別人。當然這是個逐利的社會,不能要求各方百分之百為別人考慮。媒體既不能夠完全脫離消費者,也不能完全趨同,還要引領。這就是媒體要比一般老百姓走得更前面一點,中國的媒體力量越來越大,責任感也應該越來越大。
同時別的群體也一樣,不能單獨對某一方提出要求,我們經常講的和諧社會是各方面的和諧共同組成的,而不是情感上要求哪一邊做得更多一些。
中國質量萬里行:您覺得哪些維權案例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
佟強:有一個縣的農工商公司,負責給農民訂購化肥,在訂購之前需要統計化肥需要量。在計劃經濟時代,每個縣的農工商公司負責一個縣,不同的縣不允許競爭。到市場經濟時代不同的縣農工商公司就有了競爭,由于化肥的價格都是一樣的,不能變。有的縣農工商公司就發傳單,允諾農民一些額外的售后服務,包括一些培訓之類。
結果別的縣的農民也到這個縣的農工商公司來訂購化肥。但是化肥來了之后,承諾的培訓和售后服務卻打了很大的折扣,農民就很不高興。這時農民就有兩個選擇,一是不買了,回到本縣去買。第二個是只好接受。但實際上第一種選擇是不可能的,因為本縣的化肥訂貨量本來就萎縮了,不可能臨時加訂化肥。那么只剩下了第二種選擇,就是接受。那么農民就受到了欺騙。而農民和農工商公司之間除了化肥訂購外,并沒有關于額外內容的合同,這樣農民就受到了優勢地位的商家的侵害。但法院在審理這種案件的時候,就會把合同生效前的這一個階段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這個義務也要承擔責任。
還有就是房地產商在預售房屋時,會推出項目周邊的環境說明,比如公園,綠地等等。交房時周邊環境并沒有宣傳的那么好,但合同中并沒有體現這一點。房地產商也宣稱自己并沒有違反合同,但消費者看中的相當一部分因素就是周邊環境,自然而然地認為合同中含有這個意思。這就是一個落差,雙方就會產生爭議。
最高法院針對這種情況出了一個司法解釋,說明如果房地產商預售房時的沙盤或者宣傳材料上已經明確標明了周邊環境,以至于讓購房人產生了一種期待。就可以被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要約”的一部分,這在以前是不被認為在“要約”中的。用這樣一種方式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印證了法律上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